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譚陽)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雁峰區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收到四筆特殊的納稅申報。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四人順利繳納了47576.9元的個人所得稅款。這是雁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涉民間借貸利息稅征收行政公益訴訟案的成果。
2024年2月-4月,雁峰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在開展國有財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專項行動中發現,雁峰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較多,涉案標的額較大,經法院判決執行后,申請人往往會得到較大數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息所得需按照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實踐中,能依法繳納稅款的當事人屈指可數。民間借貸征管難度大,已成為困擾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個頑疾。“在梳理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了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信息不對稱導致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知曉哪些當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是部分當事人不了解相關規定,或者明知有相關規定仍然故意規避納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辦案檢察官介紹。
針對上述情況,雁峰區人民檢察院與稅務機關召開工作會議。在法律適用上,檢察官與稅務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關鍵條款進行多次探討,最終對于利息稅追征對象、追征期限達成共識。檢察官根據上級院提供的初步線索,在裁判文書網上查詢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當事人信息,與稅務機關個人納稅記錄進行交叉對比,發現有四起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當事人在取得執行款及利息共55萬余元后,未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借款利息個人所得稅,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2024年2月-4月,雁峰區人民檢察院向國家稅務總局衡陽市雁峰區稅務局先后制發2份檢察建議,建議雁峰區稅務局對張某、劉某婷、厲某、羅某取得利息收入后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依法征繳稅款。稅務機關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聯系當事人了解情況,但劉某婷、厲某對執行款數額均有異議,導致案件辦理一度停滯不前。
檢察官跟進了解情況后,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主動聯系當事人,向其出示證據明確執行款數額,并進行釋法說理。最終,經檢稅雙方共同努力,當事人足額繳納了民間借貸利息個人所得稅47576.9元。
以此次辦案為契機,檢察官深入分析個案后發現相關案件均是發生在民間借貸領域的執行完畢案件,且當事人已獲得相應利息。為此,雁峰區人民檢察院將以“民間借貸”“執行”“結案通知書”為關鍵詞探索建立數據監督模型,篩選出更多的案件線索進行辦理,用數字檢察助力法律監督提質增效。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